國家電力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
[大
中 小]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力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全國聯網工程和三峽輸變電工程(以下簡稱跨區電網)竣工投產后的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的項目管理,確保跨區電網的安全、經濟運行,控制生產成本,提高生產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電網運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受國家電力公司委托負責跨區電網生產管理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省(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各級電力公司)及其所屬運行維護單位和國家電力公司直屬的超高壓管理處(以下簡稱運行維護單位)的大修和技術改造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主要就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申請與審批、工程管理和項目檢查與驗收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大修項目是指《國家電力公司跨區電網運行維護費用測算暫行辦法》 附錄C文中所列內容之外的修理項目,技術改造是指采用國內外先進設備和先進技術改造原有生產設施以提高企業生產能力、安全指標、可靠性指標等綜合效益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由運行維護單位根據生產運行需要提出,各級電力公司及國家電力公司直屬超高壓管理處負責匯總、初審,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項目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發輸電運營部于次年3月底前審核、批復,并正式下達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 第六條 投資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填寫申請表后應同時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原因、工程規模、方案論證、費用計劃、效益分析及所需購置的主要設備、部件、材料等。 第七條 各級電力公司和超高壓管理處在上報項目申請計劃時,大修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編報;單個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應作為一個項目上報;沒有直接聯系的幾個獨立項目,不得捆在一起作為一個項目;也不得將一個獨立項目分解為幾個項目。 第八條 根據生產運行需要,國家電力公司每年可安排一定額度的零星購置費用,用于運行維護單位生產運行所必需的儀表、儀器和工器具的購置,項目應列入年度技改計劃,購置情況應隨年度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情況報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根據有關規定實施的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反事故措施項目應納入年度大修或技改項目計劃。輸變電設備發生事故損壞,事故搶修所需費用根據設備損壞和搶修工作情況在次年度大修或技改計劃中補列。 第十條 跨區電網大修、技改和零購項目費用納入國家電力公司預算管理。按照《國家電力公司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 對于投資超過50萬元的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原則上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概算審查;也可由發輸電運營部委托各級電力公司組織審查,報發輸電運營部核批。低于50萬元的項目,由各級電力公司或由其委托運行維護單位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概算審查,報發輸電運營部備案。對于涉及多個生產單位的系統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由發輸電運營部組織有關單位聯合設計并對工程概算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超過50萬元的外包工程項目應實行工程招投標制。招標程序和辦法應嚴格按《招投標法》和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招標工作原則上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組織;也可委托各級電力公司組織,招標結果應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備案。 第十三條 大宗設備(儀表、儀器、備件)和材料采購應實行招投標制。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招標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組織,也可委托各級電力公司進行。50萬元以下的招標工作,由各級電力公司或運行維護單位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 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確需進口的、資金額度超過50萬元的設備(儀表、儀器、備件)或同年度兩個及以上單位購置同類性的大宗設備(儀表、儀器、備件)和工器具,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統一組織采購。需由國外供貨商承包實施的項目,原則上由發輸電運營部組織招標、談判和簽訂工程合同。 第十五條 對外包工程,運行維護單位要嚴格進行安全管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預算費編制標準按國家電力公司和原電力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檢查與驗收 第十七條 各級電力公司運行維護單位對實施中的項目要嚴格進行監督管理,把好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關。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將不定期對一些重點項目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電力公司和運行維護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情況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各級電力公司和運行維護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并按有關規定,做好竣工決算、固定資產卡片的修改或新增、設立臺帳等工作。重大項目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組織驗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
|
出處: 作者:網絡文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