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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達標投產考核辦法(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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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為促進水電工程達標投產工作持續、健康和深入地開展,嚴格規范、量化考核標準,穩步提高水電工程的建設質量和整體移交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電建設工程的特點,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水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評定辦法(1999年版)》的基礎上,制訂本辦法。 
1.2  本標準為國家電力公司標準,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大型水電工程,其它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1.3  達標投產考核必須以國家、電力行業和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水電建設的現行標準、規程以及項目批準的有關文件、設計資料、合同等為主要依據,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所有參建單位都必須堅持“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原則,認真貫徹本辦法。各項目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達標投產實施的細則。 
1.4    嚴禁以達標為名提高裝飾和建設標準,不準做表面文章,不準搞形式主義。 
1.5  申請達標考核工程的進口機組和進口設備,凡與機組安全穩定運行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有關的項目,均應同時滿足合同和本標準的要求。 
1.6  申請達標投產考核的工程進行國際招標的土建、機電和金屬結構安裝工程,均應同時滿足合同和本標準的工藝質量要求。 
1.7  對建設工期超過6年或機組臺數超過3臺的大型水電工程,在正式達標考核前可增加階段檢查。 
2、考核項目 
2.1  安全管理 
2.2  土建工程施工質量與工藝 
2.3  機電及金屬結構工程安裝質量與工藝 
2.4  調整試驗和工程技術指標 
2.5 工程檔案 
2.6  綜合管理 
3、考核內容和評分規定 
3.1  各考核項目的標準分均為100分(其中土建工程部分根據樞紐工程具體情況分配權重,由項目法人或相應的工程建設單位自行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批準實施),總標準分為600分。 
3.2  考核時不扣分即得分。對各考核項目中的小項目不限定扣分限額,其標準分扣完為止。 
3.3  量化的考核指標必須嚴格按本標準界定的條件統計填報,瞞報、虛報指標者,應加倍扣分,情節嚴重的取消達標資格。 
3.4  對難以量化的考核項目,必須嚴格按本標準規定的檢查范圍、內容、方法、數量和計量單位等進行考核。 
3.5 達標投產考核內容和評分規定詳見附表1。 
4、申報達標考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4.1  按設計規定要求完成了工程的全部建筑和安裝工程,威脅工程安全穩定運行的所有重大問題都已經解決。 
4.2  按原電力工業部和國家經貿委頒發的《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和《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通過了工程安全鑒定,完成了工程截流、蓄水和樞紐竣工驗收,完成了機組的整套啟動和相關調試及性能試驗項目,并移交商業運行。 
4.3  各參建單位在工程的建設期未發生一次性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的群死群傷事故和其它重大及以上的責任事故。 
4.4  各考核項目的自檢考評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5、考核程序 
達標考核分“自檢、復檢”二個階段。

5.1 “自檢”階段 
工程各參建單位都應做好建設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查工作,工程達標投產自檢工作由項目法人或相應的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主持并組織,參建的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生產等單位接受檢查。工程的全部建筑和安裝工程,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考核。自檢組必須在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并結合建設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全面考評。滿足達標必備條件的工程,由主持達標自檢的單位負責,向國家電力公司上報達標自檢報告和達標復檢申請報告。 
5.2  “復檢” 階段 
5.2.1  收到自檢報告后,達標復檢應在工程投產6個月以上并經過一個洪水期考驗后進行。 
5.2.2  復檢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或由國家電力公司委托的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市、區)公司主持,項目法人或相應的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迎檢工作。復檢組按本辦法的要求,對現場隨機抽檢考評,并通報復檢結果。水電工程達標投產申報表見附表3。 
5.3  國家電力公司將制定《水電工程達標投產動態考核辦法(2001年版)》,對達標投產工作進行動態考核。 
6、獎勵辦法 
6.1 凡通過達標復檢并按規定提交達標申報材料的水電工程,經國家電力公司審核認定后,由國家電力公司命名為“達標投產水電工程”,統一頒發獎牌,并根據申報單位的建議,對建設、設計、監理、施工、運行等單位分別頒發證書。 
6.2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對工程達標投產作出貢獻的參建單位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以體現優質優價。 
6.3  達標工程及其受獎的參建單位名單,將定期在電力行業報刊和有關雜志上發布。 
6.4  參建單位達標投產的業績在工程招投標中應享有加權優惠。 
7、附則 
7.1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水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評定辦法(1999年版)》于200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 
 7.2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負責解釋。 
出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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