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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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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規范設計行為,提高設計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蘇省工程設計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是指在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增建通信網絡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綜合布線系統等,以及這些系統的集成化管理系統。以上這些系統各自均稱為建筑智能化的一個子系統。本規定所稱的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具備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建筑工程,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含系統集成及以設計為主的工程總承包,下同)業務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統一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定有關法規、地方技術標準,負責管理設計資質、設計質量及設計市場,指導、監督與管理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方案競選,負責組織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評估等。                 第五條 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活動,必須持有相應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第七條 申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建設行業有關管理規定、依法批準設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及所規定的注冊資金;
    (三)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要求。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在取得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第八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分甲、乙、丙三個等級,具體條件和承擔任務范圍見《江蘇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
    同時具備甲級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及甲級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可申請智能建筑工程綜合設計資質。智能建筑工程綜合設計資質不分級。
第九條 申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應按本規定,《分級標準》及國家、本省有關法規的要求,提供有關申報資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省及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業務。
    第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單位(含其在本省行政區域設立的辦事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業務,應按《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在江蘇省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準入手續,方可從事設計活動。
    第十二條 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經審查同意并取得總承包證書后,方可開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十三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其所持證書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業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申請重新核定設計等級和增加設計業務范圍的單位,按本規定第九條辦理。申請臨時越級和增加設計業務范圍的單位,在基本條件具備后,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項審批。
    第十四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單位從事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和出圖專用章,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租借。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有:根據建設單位(業主)對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要求,提供專項的咨詢和可行性研究,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對其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并參與圖紙會審,對系統集成商所做的系統深化設計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參與系統的試運行和驗收等。
    第十七條 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及收費證書;
    (二)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個人及未取得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承擔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業務及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十九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由該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主體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工作,應由具有相應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接并具體承擔責任。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與整體設計協調一致,并貫徹于設計工作的全過程。在工程出現矛盾時應由工程主體設計單位負責協調,并對工程設計總體負責。
    取得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必須根據工程主體設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圖紙對有關系系統的設計進行深化,并編制相關的施工組織設計。系統深化設計必須在與設計方案協調統一的條件下進行優化設計。
    第二十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應負責所設計的智能化系統的調試,但系統運行后對物業管理人員提供培訓、技術支持和維護服務。
    第二十一條 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進行聯合設計,并根據其分工承擔各自的技術、經濟、法律責任。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必須滿足設計合同要求,嚴格執行《江蘇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標準》(DB32/181-1998)及國家、地方有關智能建筑工程設計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國(境)外有關標準、規范時,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質量控制,確保設計質量,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付技術、經濟和法律責任。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必須標明設計單位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實行嚴格的簽字與校審程序,加蓋該建筑物或建筑群主體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后、本單位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后,方為有效。出圖專用章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刻制。
    第二十四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應從使用功能和實際需要出發,不能脫離實際盲目追求高標準。為避免浪費,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必須經過用戶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施工深化設計等環節,既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維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擴充的余地。
    第二十五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實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國家和省審批立項的項目,或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及甲、乙級智能建筑工程的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審查;其他建筑物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審查。
    第二十六條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中不得采用淘汰、落后和質量低劣不合格產品、設備、材料與配套部件,不得采用未經有關部門組織認可的不成熟技術。
    第二十七條 監督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由原編制單位負責,并應經建筑工程主體設計單位同意。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發生重大修改時,須報原審批(查)單位復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質量指導、監督與檢查機制,依據國家和本省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質量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出處: 作者:網絡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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